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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學生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      日期:2015年11月13日 16:03     浏覽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高校學生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建設高素質的高校學生黨員隊伍,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央、省委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高校學生黨員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高校黨委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以加強教育培養為重點,以完善管理服務為基礎,為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素質優良、規模适度、結構合理、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高校學生黨員隊伍提供保證。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黨組織關系隸屬省委教育工委的高校。黨組織關系隸屬高校黨委的獨立學院等學校履行高校院(系)級黨組織職責。高校不設黨委組織部的,其黨委工作部或組織人事處履行黨委組織部的工作權限。

第二章  切實加強高校學生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加強學生黨員教育培訓。積極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以增強黨性、提高素質為重點,健全學習教育制度,改進學習教育方法,創新學習教育手段,針對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等不同類型學生特點,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學生黨員經常性學習教育體系。注重集中學習與日常教育相結合、組織學習和自我教育相結合,學生黨員每年參加集中學習、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32學時。以重大節慶日、重要紀念活動為契機,開展形式多樣的主題教育活動,激發學生黨員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發揮黨員榜樣的教育作用,選樹一批先進典型,用身邊人、身邊事教育影響學生黨員。

    第五條  積極推進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建立學生黨員聯系服務同學和服務群衆制度。堅持理論學習與實踐鍛煉相結合,廣泛開展學生黨員主題社會實踐活動,引導學生黨員投身實踐,向實踐學習、向群衆學習,帶頭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學雷鋒活動機制化、常态化。積極組織學生黨員參與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學生事務管理服務工作,參與學生班級、學生社團、學生公寓、網絡虛拟群體等學生組織的教育管理工作,通過黨員服務崗、黨員責任區、黨員志願服務隊、黨員挂牌承諾等方式,搭建學生黨員服務同學、服務群衆、服務社會的平台,錘煉學生黨員黨性,發揮學生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第六條  合理設置學生黨支部。加強黨支部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按照有利于黨組織管理,有利于黨員參加活動、發揮作用的原則,規範和理順黨員組織隸屬關系,确保每個學生黨員都能納入黨的一個基層組織的管理之中。學生黨支部一般按年級、專業或公寓、學生社團等設置,研究生黨支部還可按專業方向設置。正式黨員達到3人以上且不便于編入其他黨支部的班級應當及時成立學生黨支部。同時要解決好學生黨支部人數過多不便于開展活動的問題。因實習實訓或社會實踐外出時間半年及以上、黨員達到3人以上的,可建立臨時黨支部。黨支部的設置、撤銷、合并需經所在院(系)黨委(黨總支)審批,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  嚴格學生黨員黨内組織生活。認真落實“三會一課”(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黨課)制度和組織生活制度,創新組織生活形式,豐富組織生活内容,積極開展開放式、互動式黨内活動,進一步提高組織生活質量與效果。完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結合每年一次的專題組織生活會,組織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将民主評議結果作為對黨員獎懲的重要依據。改進民主評議方式,注重聽取群衆意見,發揚黨内民主,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健全學生黨員黨性定期分析制度,定期集中開展學生黨員黨性分析評議活動。嚴肅組織生活紀律,對無故不參加組織生活、黨性分析不過關的黨員,黨支部和院(系)黨組織要及時進行批評幫助,妥善處置。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八條  及時轉出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将黨員組織關系及時轉移到所在單位黨組織;工作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将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随同檔案轉移到縣以上政府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将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随同檔案轉移到縣以上政府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特殊情況将組織關系保留在學校的畢業生黨員,要按照流動黨員要求加強管理。

    畢業生黨員的入黨材料通常與畢業生人事檔案按規定渠道一并寄出,不允許黨員本人随身攜帶入黨材料。

    第九條  嚴格審核轉入學生黨員入黨材料。新轉入學生黨員應在三個月内将黨組織關系轉入所在學校黨組織,最遲不超過6個月。黨組織應對其入黨材料進行審核,看其入黨材料是否齊全、真實,程序是否規範、完備。審核合格的,及時編入黨的基層組織,保證其正常參與黨的組織生活;經審核存在以下情況的,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院(系)級黨組織同意,報學校黨委組織部批準,不予承認。

    (一)無法認定或違規發展的預備黨員;

    (二)未到轉正期在原黨組織提前轉正的黨員;

    (三)無特殊原因超過六個月未轉黨組織關系的黨員。

    出現上述情況,學校黨委組織部要主動與原單位黨組織溝通聯系,說明不予承認的依據。

    第十條  嚴格管理黨員組織關系憑證。中國共産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中國共産黨黨員證明信、中國共産黨流動黨員活動證是黨員組織關系的憑證。黨員組織關系憑證由省委組織部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制定的統一式樣定點印制,通過組織系統發放。經省委組織部授權,學校上級黨委組織部可以按照統一規範式樣印制,通過組織系統免費發放所屬學校。印制的時間、數量要進行登記,并指定專人保管。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制或銷售。

    第十一條  嚴格黨員組織關系憑證使用範圍。轉移和接收正式組織關系,應當憑據中國共産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轉移和接收臨時組織關系,應當憑據中國共産黨黨員證明信或中國共産黨流動黨員活動證。黨員外出地點或工作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的,應開具中國共産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外出時間6個月以内的,應開具中國共産黨黨員證明信;外出地點、時間不确定的,應持有中國共産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短期外出開會、參觀、學習、實習、考察等,時間在3個月以内,無需證明黨員身份的,可不開具黨員組織關系憑證;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且外出時間較長的黨員,可不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由原學校黨組織在他們中建立臨時黨組織并進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協助管理,也可以由原學校黨組織委托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管理,原學校黨組織協助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黨員組織關系轉接權限。學校黨委組織部是學校轉入和轉出黨員組織關系的承辦機構,具體負責和組織黨員組織關系的轉接工作。

    (一)省外轉入的黨員,應持有全國範圍接轉組織關系權限的黨組織出具的介紹信,擡頭是“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組織幹部處”,到省委教育工委組織幹部處報到,省委教育工委組織幹部處開具轉到學校的介紹信,學校黨委組織部接收。經省委教育工委授權的學校黨委組織部,可以代接收黨員組織關系。

    (二)省内轉入的黨員,應持有全國範圍接轉組織關系權限或省内接轉組織關系權限的黨組織出具的介紹信,擡頭直接開到學校黨委組織部,學校黨委組織部接收。

    (三)轉出到省外的黨員。學校黨委組織部向學校上級黨委組織部開具介紹信,學校上級黨委組織部向省外出具介紹信,轉到黨員所在單位的上級且具有全國範圍内轉接組織關系權限的黨組織。經授權的學校黨委組織部,可在上級黨委組織部領取加蓋上級黨委組織部印章的介紹信,代上級黨委組織部開往省外。介紹信“存根聯”要及時返還上級黨委組織部保存。

    (四)轉出到省内的黨員。學校黨委組織部直接開具介紹信,轉到黨員所在單位上級且具有全國或省内範圍内接收組織關系權限的黨組織。

    接收黨員組織關系的“回執聯”由學校黨委組織部向轉出黨員組織關系所在黨支部的上一級基層黨委回執,不層層回執。

    第十三條  加強黨員組織關系轉接的督促檢查。學校基層黨組織和黨委組織部每年在學生畢業、新生入學後的1個月内,要對學生黨員組織關系轉接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畢業生黨員和新入學黨員及時轉接組織關系。對在轉移和接收學生黨員組織關系過程中推诿扯皮、無故拒轉拒接的黨組織和黨員,上級黨組織要批評教育,及時糾正;對拒不糾正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僞造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對短期在本校學習、外出學習和實習的學生黨員和畢業後組織保留在學校的黨員,要納入流動黨員管理體系。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學生流動黨員的有效管理方式,按照明确責任主體、分類管理服務、多方協調配合的要求,認真做好流動黨員組織生活、教育培訓、關愛幫扶、權益保障等工作,完善學生黨員與黨組織聯系制度和組織關系管理制度,及時将流動到本校的黨員編入黨的基層組織,确保流動的學生黨員都能夠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配合流入地黨組織共同做好流動黨員在校外期間的教育管理工作。流動黨員要主動與原黨組織保持聯系,按規定交納黨費。

    第十五條  加強出國(境)學生黨員管理。出國(境)學生黨員,由本人提出保留黨籍的申請,黨支部、院(系)黨組織初審,學校黨委審批,黨委組織部備案。對公派出國(境)留學的學生黨員,按期回國後可恢複其黨籍;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留學時間的,需本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延長保留黨籍的期限;如逾期半年未歸、無特殊情況的,按自行脫黨處理,予以除名。公派留學的預備黨員按期回國後,學校黨組織根據本人表現和我國駐外機構黨組織的鑒定,可按期轉為正式黨員。對自費出國(境)留學或辦理私事的學生黨員,時間不超過半年的,其黨員組織關系保留在學校黨委組織部,黨員如期返回,應及時向學校黨組織彙報出國(境)情況,黨組織要了解黨員在國(境)外的表現情況,經審查确無問題,即可恢複其黨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  及時處置不合格學生黨員。健全學生黨員能進能出機制,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學生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并予除名。對理想信念不堅定、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學生黨員,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處置不合格黨員要按照穩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認真執行規定,嚴格審核把關。對被勸退和除名的學生黨員,黨組織和有關人員要做好思想引導等工作。

    第十七條  規範黨内統計工作。黨委組織部要加強對黨内統計工作的領導,構建和完善信息維護及時、日常管理到位的良好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化建設,探索建立黨員黨籍管理、組織關系接轉、民主評議、黨費收繳、流動黨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平台。加強高校黨員信息庫建設,确保每一名黨員,每一個黨組織,都納入到黨員信息庫進行管理,實現黨内統計年報表直統生成。建立健全黨員信息庫數據維護制度、目标責任制度和檢查考評制度,實現錄入完整規範,數據真實準确的工作目标,做到黨内統計結果的準确性、科學性、統一性和時效性。加強對黨内統計資料的管理、利用和研究,更好地為加強黨的建設服務。

    第十八條  健全學生黨員服務機制。學校各級黨組織都是服務黨員的主體,要構建上下聯動的黨員服務工作體系,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全面服務和重點服務的統一,深入調查了解,區别情況有針對性地提供服務,把現有的黨建網絡延伸至網絡新媒體領域,把黨的中心工作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相結合,進一步拓展黨員服務空間、服務功能,提高黨員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幫助學生黨員解決困難。強化服務理念,要把幫助黨員解決生活困難作為首要内容,堅持從政治、思想、學習和生活上關心、幫助學生黨員。通過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黨代表、黨員教師與學生黨員結對幫扶等形式,特别注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黨員、身體有殘疾的黨員和少數民族黨員解決實際困難,讓廣大黨員深切感受到組織的溫暖,增強對黨的事業的認同感、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

    第二十條  保障學生黨員民主權利。尊重學生黨員主體地位,積極發揮黨内民主,落實學生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幫助學生黨員維護權益,拓展學生黨員參與黨内事務的途徑,建立學校涉及學生權益的重大決策征求學生黨員意見制度,充分發揮學生黨員在班級、院(系)和學校事務管理中的作用。完善黨内選舉制度,擴大選舉工作中的民主。全面推行黨務公開制度,健全黨支部向黨員大會定期報告工作并接受評議制度,推行黨員旁聽學校黨組織會議等做法,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切實維護黨員權益。

    第二十一條  促進學生黨員身心健康。依托黨員教育管理服務機構和平台定期了解和掌握學生黨員隊伍的思想狀況、情緒變化,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和疏導工作,幫助學生黨員答疑解惑,更新觀念,增強信心,不斷提高學生黨員精神生活的品位和質量,幫助學生黨員實現自我内心的和諧,使他們始終保持樂觀向上的精神狀态。建立學校黨員領導幹部等聯系學生黨員制度,健全黨内談心談話制度,廣泛開展黨組織負責人與黨員、黨員與黨員之間的談心談話活動,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态,聽取意見建議,及時做好學生黨員心理疏導,促進黨員身心健康。

第三章  做好學生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的組織保證

    第二十二條  完善工作機制。高校黨委要将學生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學校黨委統一領導,黨委組織部具體負責,學生工作部門、共青團組織等協同配合,院(系)黨組織貫徹落實的學生黨建工作機制。完善高校黨委、院(系)黨組織、學生黨支部相互銜接的工作體系。

    第二十三條  加強黨校建設。高校黨委應設立黨校,加強黨校師資隊伍建設,強化教學管理,創新教學内容與形式,提升教育培訓效果。黨校校長由學校黨委書記或專職黨委副書記兼任,一般由黨委組織部長擔任常務副校長并主持日常工作。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設立院(系)分黨校,分黨校校長、副校長應由院(系)黨組織的書記、副書記分别擔任。聘請在學生中有影響、有威望的黨員教師、黨員專家、先進模範人物、離退休老同志充實學生黨員教育師資力量。高校黨委書記、院(系)黨組織和黨委工作部門負責人要帶頭給學生黨員講黨課、作形勢政策報告。

    第二十四條  健全保障機制。健全高校黨組織工作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學生黨務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培訓,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條件。選優配強學生黨支部書記。配齊組織員,探索聘請離退休老黨員、老黨務工作者擔任特邀組織員,完善組織員隊伍建設。高校要将黨建工作經費列入預算,保障學生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加強學生黨員活動場所建設,建立多種形式的學生黨員實踐服務基地。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媒手段,建好用好學生黨員教育管理服務網絡平台。

    第二十五條  建立激勵機制。定期開展先進學生黨支部、優秀學生黨員、優秀學生黨支部書記、先進黨務工作者評選表彰。對在學生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懈怠、責任心不強、工作效率低下的組織和個人要批評教育,對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  推動工作創新。定期召開學生黨員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經驗交流會、座談研讨會等,及時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驗。對涉及高校學生黨建工作全局性、前瞻性、規律性的問題,要積極開展理論研究,主動探索高校學生黨建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不斷加大工作創新力度,進一步提高高校黨建工作科學化水平。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高校黨委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加強學生黨員發展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的具體細化辦法,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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