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專業評估(認證)學校工作指南
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專業
評估(認證)學校工作指南
(2017年3月修訂)
1 申請
1.1 申請學校須是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專業已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并有五屆及以上本專業本科畢業生。
1.2 申請學校應向高等教育土木工程專業評估委員會遞交申請書。
1.3 學校應根據評估委員會的要求,對申請書中有關問題做出答複,或提供相關材料。
1.4 如申請因為不符合條件而未被受理,學校可在達到申請評估(認證)的基本條件後重新提出申請。
1.5 申請學校填寫《土木工程專業評估(認證)申請書》一份(附件C1),加蓋學校公章,于申請年度8月10日前郵寄至評估委員會秘書處,同時将電子版發至指定郵箱。
郵寄地址:北京市三裡河路9号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事司專業評估委員會秘書處,郵政編碼:100835。
聯系電話:010-58933242,58934045,58933389(傳真);
E-mail: tujianpinggu@163.com
1.6 申請獲得通過,評估委員會将于9月15日前通知申請學校,并分配網站賬号和密碼,進入自評報告撰寫階段。
2 自評
2.1 自評目的
自評和撰寫自評報告是專業評估(認證)的重要階段,是接受評估(認證)專業對辦學狀況、人才培養質量的自我檢查,主要檢查辦學條件、人才培養計劃和培養結果是否達到《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專業評估(認證)标準》所規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證教學培養計劃的實施。
2.2 自評方法
2.2.1 自評工作由學校有計劃地組織進行,貫徹“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管”的精神,自始至終體現真實性、客觀性、綜合性,專業所在院系和學校應組織教師、學生和相關工作人員共同參與該項工作。自評工作應對照指标要求,從學校辦學的特點出發,通過舉證的方式,詳細說明為了達成人才培養目标所開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教學實踐與取得的成效(包括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與實施、各教學環節的安排與保障、教學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運行等),闡釋其實現專業人才培養目标的途徑以及目标達成的程度。
2.2.2 撰寫自評報告是自評工作的主要内容。自評報告要對專業教育的各項内容進行自我評價、說明并附以證明材料,以供審核。
2.3 自評報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評報告應對照《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專業評估(認證)标準》,其内容和格式要求參見自評報告撰寫指導書(附件C2)。自評報告撰寫常見問題及解答可參考附件C3。
2.4 自評報告的提交
申請評估(認證)的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内将自評報告上傳至評估網站,并将加蓋學校公章的紙制報告一份郵寄至評估委員會秘書處。
2.5 自評報告的材料補充
當自評報告内容不完整或陳述不明确時,評估委員會将要求學校在規定時間内提交補充材料。提交補充材料時不必再将自評報告重新提交。
3 現場考查
3.1 現場考查條件準備
現場考查将在學校正常教學期間進行,接受評估(認證)專業所在學校應為現場考查專家組的入校考查做好如下準備:
(1)應為考查專家組準備一間專用工作(會議)室,室内備有供專家查閱的最基本的有關教學和教學管理等資料,如學生作業、設計、試卷、報告、論文等;
(2)應安排專人配合考查專家組的工作;
(3)應為考查專家組準備考查期間教學、實踐等環節的課表、各類人員名單,供專家組抽取部分進行訪談;
(4)不安排與評估(認證)無關的活動;
(5)遵守評估(認證)工作有關紀律。
3.2 考查報告意見反饋
現場考查結束前,考查專家組将考查報告稿送評估(認證)專業或學校、院系征詢意見。學校可就評估結論建議以外的考查報告所述情況及相關問題與考查專家組交換意見。學校可将考查報告在師生中傳閱,但在評估(認證)結論發布之前,不得對外公開。
4 評估(認證)結論申訴
4.1 接受評估(認證)專業所在學校如對專業評估委員會做出的結論有異議,可在收到結論後15日内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土建類專業評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評估(認證)結論。
4.2 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詳細陳述理由,并提供能夠支持申訴理由的各種材料。
4.3 住房城鄉建設部土建類專業評估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仲裁意見為最終結論。
4.4 結論為“不通過評估(認證)”的專業點所在高校,需經過二年建設期後方可重新申請評估(認證)。
5 評估(認證)狀态保持
5.1 通過評估(認證)專業所在學校應認真研究現場考查報告中指出的問題,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行改進。
5.2 結論為“通過評估(認證),有效期為6年”的學校,應在有效期中期(第三年)進行教學質量督察,督察内容為評估改進情況和專業進展情況。督察員由學校聘請(重點督察的學校由評估委員會聘請)校外高級工程師和教授各一名。督察報告一式兩份,簽字後一份留給學校作為評估整改工作情況留存備查,另一份寄給評估委員會秘書處。
5.3 通過評估(認證)的專業在有效期内如果對課程體系做重大調整,或師資、辦學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應立即向評估委員會秘書處申請對調整或變化的部分進行重新評估(認證)。重新評估(認證)通過者,可繼續保持原評估(認證)結論至有效期屆滿;否則,終止原評估(認證)的有效期。重新評估(認證)工作參照原評估(認證)程序進行,但可以視具體情況适當簡化。
5.4 通過評估(認證)的專業如果要保持評估(認證)有效期的連續性,須在評估(認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年重新提出評估(認證)申請。
附件C1 土木工程專業評估(認證)申請書
土木工程專業評估委員會:
根據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專業評估(認證)有關申請資格的規定,對照《高等學校土木工程專業評估(認證)标準》,我們認為我校土木工程專業滿足申請條件,現申請參加專業評估(認證),請予受理。
本校所有材料完全屬實,特此承諾。
申請評估(認證)學校(公章):
年 月 日
申請書附表及資料目錄
一、申請評估(認證)學校與專業概況
二、專業基本狀态數據表
三、本專業正在執行的培養方案(另附)
四、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
五、在冊教師表
一、申請評估(認證)學校與專業概況
申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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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負責人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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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簡 介 |
(不超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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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名稱 |
所在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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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負責人 |
姓名 |
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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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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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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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發 展 概 況 |
(不超過1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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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符合評估(認證)申請條件的簡要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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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在成果導向方面已有的做法和下一步的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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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認證) 聯系人 |
姓名 |
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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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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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郵編) |
二、專業基本狀态數據表
A 師資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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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專業教師總數 |
行政人員總數 |
實驗技術人員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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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稱結構(含同級别職稱人員) |
教師學曆結構(最高學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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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人數/比例 |
博士學位人數/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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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人數/比例 |
碩士學位人數/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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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人數/比例 |
學士及其他學位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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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程實踐經曆教師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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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近五年學生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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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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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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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數/畢業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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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學位數/授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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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圖書資源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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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專業資源 (含學校及院系藏書) |
圖書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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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期刊數量(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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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期刊數量(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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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标準數量(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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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專業軟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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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實踐教學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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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名稱 |
場地面積(m2) |
儀器設備價值(萬元) |
承擔的教學環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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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近五年教學經費(生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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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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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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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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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設計(論文)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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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數據的說明 |
三、 本專業各年級正在執行的培養方案(請另附)
四、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300~500字)
(包括教學質量體系以及其他特殊的質量保障政策) |
表C-1
近5年學生生源表
年份 |
招生總數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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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
省控制線 |
學校錄取線 |
專業錄取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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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2
主幹課程近5年考試成績表
學期 |
課程名稱 |
任課教師 |
初次及格率* |
平均成績 |
備注 |
*初次及格率不包括補考和重修。
表C-3
開設的專業實驗項目清單
項目名稱 |
實驗類型1 |
每組人數 |
所屬課程 |
承擔單位2 |
主要設備儀器3 |
台套數 |
備注 |
注1:實驗類型分操作型、演示型和自主型;
注2:承擔單位指相關實驗室;
注3:主要設備儀器隻需列出該項實驗的專用設備。
表C-4
專業教師履曆表
姓名 |
職稱 |
定職 時間 |
出生 年月 |
本科 |
碩士 |
博士 |
承擔的 主要教學任務 |
出國進修 情況 |
工程實踐情況 |
其他 (如執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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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
畢業專業 |
畢業時間 |
畢業學校 |
畢業專業 |
畢業時間 |
畢業學校 |
畢業專業 |
畢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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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5
土木工程專業教學質量督察報告
學校名稱 |
專業所在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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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 |
工作單位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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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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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内容、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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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報告指出今後需要改進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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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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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以來教學條件及教學管理方面的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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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以來教學改革和專業發展取得的主要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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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簽字: 專業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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